什么是虛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虛開發票的行為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
虛開發票的后果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企業如何避免取得虛開發票?
(一)交易真實發生
企業真實購進了商品或接受服務,而且供應商就是開票企業,不能是冒充開票企業名義的業務員或開票企業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可能面臨開票企業為空殼公司,甚至開票企業與冒充其名義的業務員之間可能惡意串通以隱瞞開票人與實際供應商不一致的風險。
(二)付款與交易一致
企業的貨物或服務流向、開票流向和資金流向均為買賣雙方,無第三方。為證明這一點,企業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資金流向、事后可取證的結算方式,如對公賬戶之間銀行電匯或轉賬票據,盡量避免用現金或現金支票結算。
(三)發票信息一致
企業購進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品名、數量、金額應當與發票記載一致,如發票記載內容與已訂立的書面合同不一致,應盡可能及時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購買貨物或服務種類較多,應當分別開具發票,或者取得開票方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打印的銷售清單。
4
如果取得虛開發票,企業該如何應對呢?
(一)迅速與當時銷售方取得聯系,如果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二)迅速核對交易是否真實合法,審核是否簽訂購銷合同,支付方式是否為非現金支付。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則企業所得稅予以扣除,但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當及時進項轉出或補繳稅款處理,以免因補繳不及時造成滯納金損失。
(三)如果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