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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民辦學校章程示范
時間:2019-04-09 17:18:08 點擊:
 

遼寧省民辦學校章程示范文本(試行)

 <說  明> 

一、此文本旨在為民辦學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辦學校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三、〔 〕內文字為制定要求。

 

 

              培訓學校(中心)辦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是                            

其中中外合作辦學學校應同時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稱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從事公益性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學校的培養目標是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的名稱                         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學校舉辦者如為公民個人,其法定地址應為身份證所標注住址。屬合作舉辦學校的,每個舉辦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體明確。

第六條 學校的住所地是                           

如:××省××市(區、縣)××街(路)××號

第七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是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二章     學校辦學

第八條 學校的辦學層次、類別;辦學范圍、形式、規模;招生對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應當具體明確

第九條學校辦學開辦資金為:______                                 部分組成,具體出資者及出資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舉辦者投入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合作舉辦學校,應分別載明各自投資數額以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作為辦學投入的,應將其評估作價為固定資產額;中外合作辦學中任何一方的知識產權投入不得超過其各自投入總額的1/3,屬于政府引進的項目除外。

第十條 出資人     (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為學校的決策機構。

首屆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及其負責人由舉辦者推選產生,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執行。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        人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        人,教職工代表     人。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    年,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任期一般3-4年,其組成人員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教職工代表人數應有確定比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其成員。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在任期內辭職,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就任前,原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職務。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涉及舉辦者的,由舉辦者推薦,涉及教職工代表的,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他負責人)的變更,由                             

                               決定。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

第十三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一)      董事長、理事長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

………………

第十四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實行1人1票制。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應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 2/3 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或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

第十五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設       (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1人。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一方作為      (董事長、理事會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的,另一方可以作為副      (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的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行使

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

(二)檢查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的實施情況;

………………

 第十七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召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      日(最少10 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成員。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或其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理事或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視為棄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必須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成員審閱、簽名。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記錄或紀要由專人負責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校長由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聘任,校長(包括副校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并經審批機關核準。

民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執行,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二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     (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準。學校下設               

                                               等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或校長(教育機構負責人)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政治權利,在中國內地定居的中國公民(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擔任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資產管理、經費使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                                

           。       

學校經費來源是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需的資金,主要依靠的應當是舉辦者的持續投入、學費等,也可以是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            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分別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學校經費主要用于辦學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登記管理等有關部門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后,報審批、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社會捐贈資產、辦學積累、學費收入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財產。

第二十八條  (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在年度凈收益中,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提取    %(不低于25%)的學校發展基金,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包括稅費),學校依法將與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相關材料和學校財務狀況向社會公布。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確定該年度出資人取得回報的比例,并在該決定作出的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批機關備案后,按該確定的比例給予出資人出資回報。

(限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的年度凈資產增加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入資產總額。

第二十九條 學校變更法定代表人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審批、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教職工和受教育者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參與民主監督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學校與所聘任的教職工簽訂聘用或勞動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勞動用工、社會保障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校為教師進修和參加業務培訓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權益。學校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學設施,并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第六章 學校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申請終止:

       (一)本校完成辦學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

學校申請終止,需經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六條 學校終止后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補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本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優先返還舉辦者辦學投入資金與資產,其余部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終止后,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終止后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學校法人資格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章程。學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并在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年×月×日學校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備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董(理)事會成員簽字及手印:

產權證的建筑面積不小于200平米,如果是小區住宅的公建,則需要小區物業及業主委員會同意簽字證明允許擬辦學單位在小區開辦學校注冊。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遼寧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二、申辦條件(詳細設置見附件《大連市民辦教育學校設置規定》)

1.主要辦學標準:

⑴校舍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平方米;

⑵具有與所設置專業相應的、自有的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⑶開辦資金應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并繳存一定數額師生權益保障金;

⑷教職員工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專職教師人數不得少于3人,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會計1人,出納1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齡以上教師數應低于教師總數比例的50%,所聘用教師應具備與所設專業層次相應的教師資格或任職條件;

⑸舉辦以學齡前兒童為培訓對象的非學歷教育學校除具備普通非學歷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①培訓內容和形式應符合幼兒年齡特點和幼兒教育規律;②培訓課程應為計時性的;          ③校舍、教室及教學設施等除符合設置非學歷教育學校的一般要求外,應配備必要的安防監控設備,還應符合幼兒身心特點,滿足保證學生健康、安全的要求。④教師及與幼兒接觸的其他工作人員應持有婦幼保健部門的體檢證明(或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除具備如上條件外,此類非學歷教育學校不得向接受教育的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課程和提供食宿。

2.主要設置要求:

⑴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身心健康,辦學思想端正。

不得租賃轉租的場所辦學,不得租賃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的場地辦學;

聯合舉辦民辦學校,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舉辦者、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和義務以及聯合辦學協議變更的規則和程序等事項。

    ⑵賓館、宿舍、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為辦學場所;利用小區公建房屋辦學,申辦時須提交物業、業主委員會同意辦學的證明;

⑶依法設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須由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的人員擔任(即5人中須有2人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時間滿5年);

⑷民辦學校校長為專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即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時間滿5年)。具有與辦學層次相應的學識水平、專業技術職務和教育教學管理能力;身體健康,能保證全日制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⑸會計和出納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且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長與財務人員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⑹民辦學校招用教職員工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外籍教師應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7)區市縣和先導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非學歷教育學校,名稱格式應為“大連市+區市縣或先導區名稱+字號+培訓類別+培訓中心(或培訓學校)”。

三、申請辦學許可證的審批流程

(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材料

1、如果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請到區政府行政大廳民政局窗口辦理核名手續。

2、如果選擇營利性民辦學校,請到區政府行政大廳市場監管局窗口辦理核名手續。

(二)持名稱預先核準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甘井子區行政服務大廳教育局窗口(31號)遞交初審材料( 聯系電話:86319287 聯系人:趙華 、侯寧)

初審材料明細及要求:

1.行政許可申請書(固定模板)

2.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初審)(固定模板)

3.舉辦者簡歷表(簡歷表固定模板)

⑴舉辦者為個人: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舉辦者為企事業單位、社團

事業單位:需提供《事業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企業: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團:需提供《社團法人證書》;

4.校舍、設備及資金基本情況(固定模板)

5.房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物業、業主委員會證明、承諾書、委托書等)

(三)到甘井子區行政服務大廳教育局窗口遞交復審材料

復審材料明細及要求:

  1.行政許可申請書(固定模板)

  2.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復審)(固定模板)

  3.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申報表一份(固定模板)

  若舉辦者與法人不是同一人則需提供如下材料:法人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校理(董)事會人員資質證明材料(人數為5人以上奇數,其中須有2人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即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時間滿5年):

①簡歷表(簡歷表固定模板)

②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5.校長資質證明材料:

①簡歷表(固定模板)

②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6.管理人員資質證明材料:

①簡歷表(固定模板)

②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財會人員資質證明材料(會計、出納):

①簡歷表(固定模板)

②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8.教師資質證明材料(專職教師人數不少于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齡以上教師數應低于教師總數比例的50%):

①簡歷表(固定模板)

②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9.辦學場所證明:

1)自有校舍:自有房產的,需提供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無產權證的,提交證明其產權所屬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只有使用權的,提交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租用校舍:需提供校舍出租方的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和租期不少于三年的校舍租賃協議書;

  3)無償提供給民辦學校使用的,提交使用期限不低于三年的無償使用證明。

   10.辦學章程(固定模板)

11.校園、校舍平面圖

12.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裝修驗收意見書(消防驗收面積須與辦學實際面積相符)

13. 教育行政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注:1.甘井子區教育局行政審批科電話:88159527地址:甘井子區東緯路90     聯系人:梁科長。

2.所有報送教育局材料,申請人請自留一份存檔。

  附:獲得區教育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之后需到以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區民政局、區工商局、區公安局、銀行等

附件: 大連市民辦教育學校設置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對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促進大連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遼寧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遼寧省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7〕48號)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層次的學歷教育學校和非學歷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確立正確的辦學理念、辦學方向、辦學宗旨,應遵循教育規律,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滿足市民多層次、多樣性的教育需求,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

                    第二章  設置標準

第四條  設立小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均占地面積16平方米以上,田徑場環形跑道應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場地自有使用權。

(二)生均建筑面積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產權校舍。寄宿制學校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學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四)以1︰19的師生比例配備教職工,其中,專任教師需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任職資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學需要的科學、計算機、藝術、綜合實踐教室,心理輔導、衛生(保健)、安防監控、多功能教室和圖書閱覽室(圖書館)等專用教室,內部設施、設備配備執行《遼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義務教育學校教育技術裝備管理細則>等文件的通知》(遼政發〔2010〕14號)。

(六)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體育、衛生設施和器材。

(七)其它應具備的教育教學條件。

第五條  設立初級中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均占地面積18平方米以上,田徑場環形跑道應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場地自有使用權。

(二)生均建筑面積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產權校舍。寄宿制學校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學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四)以1︰13.5的師生比例配備教職工,其中,專任教師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任職資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學需要的物理、化學、生物、計算機、藝術、綜合實踐教室,心理輔導、衛生(保健)、安防監控、多功能教室和圖書閱覽室(圖書館)等專用教室,內部設施、設備配備執行《遼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義務教育學校教育技術裝備管理細則>等文件的通知》(遼政發〔2010〕14號)。

(六)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體育、衛生設施和器材。

(七)其它應具備的教育教學條件。

第六條  設立普通高級中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均占地面積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場地自有使用權。24個班型以下的學校田徑場環形跑道應在200米以上;25個班型以上的學校田徑場環形跑道應在400米以上。

(二)生均建筑面積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產權校舍。寄宿制學校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學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備符合資質的專職校醫。

(三)300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四)以1︰12.5的師生比例配備教職工,其中,專任教師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任職資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學需要的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室,計算機、通用技術、音樂、美術、多功能等專用教室,衛生(保健)室、安防監控室和圖書閱覽室(圖書館)及內部設施、設備配備。

(六)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體育、衛生設施和器材。

(七)其它應具備的教育教學條件。

第七條  設立中等職業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校園占地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總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積指標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權土地。田徑場環形跑道應在200米以上。

(二)建筑規劃面積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產權校舍。寄宿制學校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學生宿舍和食堂等。

體育、藝術、特殊教育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應與其辦學規模相應,生均占地面積、生均建筑面積和其他辦學條件應參照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執行。

(三)300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四)專任教師師生比達到1︰20,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相應任職資格,專業教師數應不低于本校專任教師數的50%,其中雙師型教師不低于3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

(五)與專業設置相匹配、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校內實驗、實習設施和設備,工科類專業和醫藥類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于2500元。

(六)具有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圖書館和閱覽室、與所設專業相適應的校內實訓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以及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及學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其中,學校計算機擁有數量不少于每百生15臺)。

(七)衛生保健、校園安全機構健全,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的基本要求,校園安全有保障。

(八)其它應具備的教育教學條件。

第八條  設立非學歷教育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辦學層次、規模以及辦學內容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準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

1.全日制非學歷教育學校:

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與所設置專業相應的、自有的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2.其它非學歷教育學校:

非學歷教育學校校舍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具有與所設置專業相應的、自有的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偏遠農村、海島等人口較少的地區非學歷教育學校校舍面積標準在保證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可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有穩定的辦學資金來源。經市內各區(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園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非學歷教育學校,開辦資金應不少于50萬元;經其它區市縣(先導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非學歷教育學校,開辦資金應不少于20萬元。

(三)非學歷教育學校要配備與辦學規模及所設專業層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教職員工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專職教師人數不得少于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齡以上教師數應低于教師總數比例的50%,所聘用教師應具備與所設專業層次相應的教師資格或任職條件。

第九條 舉辦以學齡前兒童為培訓對象的非學歷教育學校除具備普通非學歷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外,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培訓內容和形式應符合幼兒年齡特點和幼兒教育規律;

2.培訓課程應為計時性的;

3.校舍、教室及教學設施等除符合設置非學歷教育學校的一般要求外,應配備必要的安防監控設備,還應符合幼兒身心特點,滿足保證學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4.教師及與幼兒接觸的其他工作人員應持有婦幼保健部門的體檢證明。

此類非學歷教育學校不得向接受教育的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課程和提供食宿。

                    第三章  設置要求

第十條  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身心健康,辦學思想端正。申請人舉辦民辦學校應明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質。

聯合舉辦民辦學校,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舉辦者、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和義務以及聯合辦學協議變更的規則和程序等事項。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符合本地教育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和布局。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擬設學校所在地的人口、教育資源、教育需求和學校分布等因素,引導舉辦者合理設置學校。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辦學場地布局、選址、規劃設計、建筑標準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房屋質量安全和采光等要求;學校周邊環境應有利于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和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第十三條  賓館、宿舍、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為辦學場所;利用小區公建房屋辦學,申辦時須提交物業、業主委員會同意辦學的證明。

第十四條  非學歷教育學校的校舍如為非自有校舍,租賃或無償使用期限應不低于3年。

第十五條  非學歷教育學校不得租賃轉租的場所辦學,不得租賃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的場地辦學。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的食堂等設施應符合衛生防疫等相關部門的規定,并取得相關資質。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學校存續期間,必須依法使用辦學許可證上標注的學校名稱,不得擅自更改學校名稱。

(一)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學校(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名稱格式如下:

職業高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的名稱格式應為“大連市+字號+辦學層次(職業高級中學、高級中學)”;

初級中學、小學的名稱格式應為“大連市+區市縣或先導區名稱+字號+辦學層次(初級中學、小學)”;

非學歷教育學校的名稱格式應為“大連市+區市縣或先導區名稱+字號+培訓類別+培訓中心(或培訓學校)”。

(二)營利性民辦教育學校名稱格式如下:

職業高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的名稱格式應為“大連市+字號+辦學層次(職業高級中學、高級中學)+有限公司”;

非學歷教育學校的名稱格式應為“大連市+區市縣或先導區名稱+字號+培訓類別+培訓中心(或培訓學校)+有限公司”。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按照現代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設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并在章程中載明決策機構的人員組成、任期、權限和議事規則等。

理事會、董事會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須由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的人員擔任。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內設相應的管理部門,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于3人。民辦學校應聘請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會計和出納。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長與財務人員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的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職業高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校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或教學工作經歷。民辦中小學、職業高中應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執行新任校長持證上崗制度,新任校長或擬任校長必須參加不少于300學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具有與辦學層次相應的學識水平、專業技術職務和教育教學管理能力;身體健康,能保證全日制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聘用教職工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外籍教師應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學校可以在注冊地址所在行政區域內申請設立教學點。教學點不具備法人資格,其辦學活動、法律責任等均由申請設立教學點的非學歷教育學校負責。申請跨區辦學須按新設立學校標準和程序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一)民辦非學歷教育學校申請設立教學點應具備如下條件:

1.非學歷教育學校辦學一年以上,辦學行為規范,辦學質量和社會聲譽良好;

2.教學點辦學場所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平方米;

3.教學點須配備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管理的負責人;

4.教學點應配置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必要的辦公及教學設施設備;

5.教學點內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健全。

(二)民辦非學歷教育學校申請設立教學點,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教學點申請報告;

2.辦學許可證;

3.學校理(董)事會決議;

4.教學點場地證明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三)名稱:

教學點的名稱格式為“申請非學歷教育學校全稱+區域+教學點”。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師生權益保障金,在學校發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發事件時,用于維護師生合法權益。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受理及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籌設或正式設立中等以下層次的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以下權限審批,設立初級中學、小學、九年一貫制學校,由擬設學校所在轄區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普通高級中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審批權限審批。

舉辦非學歷教育學校,由擬設學校所在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申請籌設和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證明文件須交驗原件,報送復印件。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辦學場所證明材料:場所權屬、租賃、消防手續、食堂衛生和房屋安全等相關資料。校舍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產權證明;無產權證的,提交證明其產權所屬的文件;只有使用權的,提交使用權證明。租用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無償提供給民辦學校使用的,提交無償使用證明。

6.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條  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限

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審批程序:

(一)受理申辦材料;

(二)審核申辦材料;

(三)實地考察辦學場所;

(四)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辦理相關設立手續后,應當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

第五章 變更程序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是指一個民辦學校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申請分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決策機構決議;

(三)財務清算報告;

(四)辦學評估報告;

(五)分立后各學校章程;

(六)分立后各學校資產來源、資產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七)分立后各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八)分立后各民辦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的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辦學校合并組成一個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申請合并,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擬合并各方決策機構決議;

(三)擬合并各方財務清算報告;

(四)擬合并各方簽訂的協議;

(五)合并后學校的資產來源、資產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六)合并后學校章程;

(七)合并后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八)合并后民辦學校的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申請分立或合并,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變更名稱是指變更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學校名稱。

民辦學校申請變更名稱,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決策機構決議;

(三)名稱核準資料;

(四)變更后學校章程;

(五)變更后各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校長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地址變更是指變更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法定場所。

民辦學校申請變更地址,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決策機構決議;

(三)變更后學校資產權屬及合法使用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變更后學校教育教學設施等應達到學校設置標準條件證明文件;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安全審驗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變更辦學層次是指改變其實施的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結構層級。

民辦學校變更辦學類別是指改變其實施的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的結構種類。

民辦學校申請變更辦學層次或者類別,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決策機構決議;

(三)變更后民辦學校章程;

(五)變更后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條件證明文件;

(六)變更后學校的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師資配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申請變更層次或類別,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是指以出資或者籌資等形式創辦的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發生改變。

民辦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決策機構決議;

(三)變更協議;

(四)財務清算報告;

(五)變更后學校資產來源、數額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 變更后學校章程;

(七)變更后學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校長變更是指改變經核準的校長人選。

民辦學校申請變更校長,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決策機構決議;

(三)擬變更校長的身份和資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或校長,審批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舉辦者未能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不提供必需的開辦資金,致使民辦學校辦學經費嚴重不足,難以維系的;

(二)舉辦者抽逃、占有、處置其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或使用民辦學校的資產從事與舉辦本學校無關活動的;

(三)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廣告或招生簡章等宣傳資料未按規定備案的,或擅自改寫已備案的招生廣告、招生簡章并發布的;

(五)違反收、退費管理等規定的;

(六)未經許可、超范圍辦學的;

(七)將辦學資格和教育教學任務承包、委托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

(八)擅自設立教學點的;

(九)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條  民辦學校資產必須于批準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過戶到學校賬戶。

第四十一條  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機構和人士、三資企業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大連市轄區開展辦學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2014年10月23日印發的《大連市民辦教育學校設置規定》(大教﹝2014﹞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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